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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以参考其他地方,考虑增设疏忽照顾儿童罪

【本文由“我与狸奴不出门”推荐,来自《男孩骑行遭压身亡,司机家属凑钱想补偿被退回,案件刑事责任后续会如何判定?》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这个事件交警移交刑警处理,刑警让双方协商赔偿,同时将司机扣押看守所,我认为这个可以探讨。

一、交警的理由是事发道路未开通,属于刑警管,这里依据的可能是公安部的一个文件,说的就是未经过验收,但已经通车的公路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道路,此类事故如涉嫌犯罪,应当依照刑事案件分工管辖。

然而这个答复在2000年12月发布,2004年8月就已经决定废止了,原因是同年5月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实施,而该法第七十七条就明确的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应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后,经三次修改了这条规定一直没有动过。在效力等级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且新法优于旧法。而从立法严格来看,后者很明显是对前者的修正,因此本案应优先按照交通事故处理,不宜进入刑事程序。

二、可能有人会查到一条裁判规则,说的是未移交的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未竣工路段发生事故,不宜认定为交通事故,然而那个案子说的是在某楼盘施工工地发生的事故,人家根本就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去,是某个私家车偷偷溜进去的,并且确定两个条件,一个是未竣工,二是未移交,两者缺一不可。而本案执行人透露,该路段实际上是处于已竣工未移交状态,车辆已经断断续续通行,视频画面也显示路面交通标识已经到位,具备通车条件,往来车辆畅通无阻,那么需要再次强调应当参照交通事故处理,不宜进入刑事程序。

三、刑警让司机一方与遇难小孩家属先行协商,这也值得商榷。该做法在法律上属于刑事和解,该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正如我前面所分析的一样,本案在性质上就值得商榷,责任也并不清晰,条件也并不满足。那么司机被拘留的压力下,很可能会产生花钱消灾的心态去赔偿,进而双方就和解了事了,这样的处理显然也也不太符合公众朴素的正义观。

四、事实上如果本案路段真的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状态,那么本案至少还有两个隐形责任方,施工方和发包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尚未验收交付的路段,应当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拦截车辆行人往来。中国法院网曾刊登过一个案例,路段情况和法院一模一样,有个行人在某条路上摔成重伤,最后法院认定对道路承建方来说,虽然工程完工,但未通过验收就放任车辆通行,未尽到施工人相应的管理义务。而对于道路发包方来说,在道路完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组织验收,也是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无法及时履职,因此这两方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五、目前此案已经引起了全网的关注和讨论,希望有关部门处理时务必慎之又慎,从实体到程序都应该经得起推敲和检验。毕竟网友们都想看看一个带着11岁孩子在机动车道高速进驶的马大哈父亲,是否需要为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不需要理由是什么?

早在去年上海女童海滩溺亡案,就有人说过监护人疏于照顾和未尽职责已经成为儿童意外死亡的最最大原因,只是考虑到孩子离世已经让父母得到教训,往往会被当成意外事件来处理,甚至为了照顾父母的心情,会找次要的介入因素来背锅垫背,然而这种逻辑忽略了孩子是个独立的个体,他们本来不应该成为父母最大的承担者,我们常说报应报应,但父母为了自己的愚蠢傲慢承担代价是应该的,死去的孩子又做错了什么呢?他们的报应从何谈起?

六、建议可以参考其他地方考虑增设疏忽照顾儿童罪,比如咱们中国的香港16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负责人疏忽照顾,监护人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毕竟孩子是全社会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如果父母保护不好,那么法律就有必要给他们补上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