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通告内容
(青岛警方的公告)
(青岛警方的公告)
从这个通告描述的事实来看,打人女是“有错在先”-----她逆行。她逆行有错却还发怒打人,且不是空手打人(根据视频)。
(注意,是拿着东西打人)
而我们警察的处理是治安处罚,不考虑寻衅滋事罪。其理由是,打人事件的发生是有原因的----行车纠纷嘛。
但事实上法律明文规定:如果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也是“寻衅滋事”。
我们普通人眼里,什么叫事出有因的纠纷?
如果说:是被打者逆行,有错在先;从而激怒了打人者,打人者忍不住而动手打人。你说“行车纠纷引发的矛盾”,所以不算是寻衅滋事。这我是能理解的。毕竟打人者是有一定正当缘由而动手-----尽管这样处理小矛盾是错误的。
但明明是打人者自己有错在先,然后又动手在后。这时把行车纠纷作为辩护理由-----难道逆行还挺有理啦?
这样自己有错在先,然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且无视危险的使用工具打人,这还不能算是寻衅滋事,那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寻衅滋事?
说到底,守法者需要向违法者让步吗?
但是,青岛这个公告却处处在暗示:守法者应该向违法者让步。
虽然打人者逆行,你让让她,这纠纷不就没有了嘛。你为什么不让呢?你不让,这事情不就闹大了嘛。
我们的执法者,没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心,没有维护法纪的心。更多的是和稀泥、息事宁人。
把一个自己有错在先的行车矛盾,作为否定“故意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理由,认为“事有缘故”而不算寻衅滋事。这就是完全在和稀泥,这就是在叫嚣“守法者向违法者让步”。
虽然你合法而它违法,但你让让步,不发生纠纷,我警察不就是少了很多事情嘛。
法律的尊严来自于维护公平正义。来自于对守法者的保护,对违法者的震慑。
如果法律在鼓励“守法者向违法者让步”----就为了减少纠纷和矛盾,减少执法者的工作,那这样的法律还值得我们尊重吗?
犹记得电影《第二十条》,当检察官们喊出了那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时,我在电影院是热泪盈眶。
因为,现实生活里太多类似的例子。作为医生,时常碰到医患纠纷。警察是如何告诫我们医生的?那就是挨打不还手。如果胆敢还手自卫,那就是互殴。
所以,当电影《第二十条》高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我是很高兴的。因为,我终于可以被打后自卫了。
但是,青岛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你必须忍,必须让步”。守法者就活该被欺负。
我们守法者只能等着被打后验伤,如果不严重,对方就是不痛不痒的处罚下。
至于你丢失的健康,丢失的尊严,谁在乎?没人在乎。
什么时候,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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